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2] 机构设置 -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接受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4] 审计人员要求 -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回避[9] 审计监督与评价 -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及经济活动合法性等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8] 报告要求 - 被审计单位接受市级及以上监督监管机构审计或稽查,需在审计通知和结果当天向公司审计部报告,其余在当月22日前报告[13] - 子公司发现重要审计情况等事件应在3天内报告审计部[13] 审计通知书送达 -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15] 审计计划审批 - 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年度审计计划需经公司管理层同意,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批后实施,临时项目由公司管理层审批[15] 委托审计 - 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审计任务与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冲突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20] 审计报告作用 - 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可作为公司内部考核体系组成部分[21] 异议处理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需在10个工作日内提书面意见[16] 整改执行报告 -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或决定2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或执行情况[17] 工作汇报 -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向公司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17]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17] 资料保存 - 审计部保存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时间至少30年[19] 奖惩建议 - 内部审计机构可向公司领导建议表彰和奖励遵守法规、提改进建议显著的单位和人员[21] 违规处理 - 公司应处理不配合审计、拒绝拖延提供资料等相关人员[21] - 滥用职权等内部审计人员调离岗位并追究责任[21] 制度执行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等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23]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23]
上海环境(601200) -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