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脉(301626)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 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及《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 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