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属于关联人[5] 关联交易金额及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少于30万元(不含)由董事长签署生效[13]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3] - 与关联法人交易少于300万元(不含)或少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不含)由董事长签署生效[13] - 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4] - 与关联方单项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4] 关联交易定价 - 有国家定价执行国家定价,无则执行行业可比当地市场价,都无则执行推定价格,还无则执行协议价[9] 关联交易金额计算 - 批准时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按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14] 关联交易限制 - 不得为董事、高管、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6] - 向关联方委托理财以发生额为披露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6] 关联交易豁免 -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证券等四种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7]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3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除担保、资助)应及时披露[20] - 与关联法人发生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关联交易(除担保、资助)应及时披露[20] - 与关联人发生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关联交易(除获赠现金、担保)应及时披露、审计评估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1] 董事会审议 - 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8] -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应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18] 关联争议处理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相关董事需回避,则该关联董事应回避[17] - 由股东会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是否回避[18] 日常关联交易 - 可预计当年度总金额,超预计金额需重新提交审议并披露[25] - 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等主要条款[25] 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关联交易 - 控制或持有超50%股份的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27] - 参股公司关联交易以交易标的乘参股或协议分红比例后数额比照规定执行[27] 其他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为十五年[27] - 本制度“以上”等含本数,“不满”等不含本数[27] -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27]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时以其为准[27]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7] - 本制度修改或废止由股东会决定[27]
广信材料(300537)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