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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光电(300162) -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0826)
雷曼光电雷曼光电(SZ:300162)2025-08-27 21:06

审计委员会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超半数且至少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不超三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六年[4][5] 审计委员会职责 -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7] - 审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重大会计等问题及舞弊可能性[9] -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和实施,审阅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9][11] - 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等[10] - 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12] 内部审计规定 - 内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重大问题立即直接报告[12] - 督导内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重大事项和大额资金往来情况[13] - 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13] - 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18] 会议相关 -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16] -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6] - 定期会议提前五天通知,临时会议提前三天通知,紧急情况随时通知[16] -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可建议董事会撤换[17] - 会议决议需成员过半数通过[17] 其他 -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8][9] -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21] - 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