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财务顾问[5] 协议签订与使用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可使用资金[5] 专户管理与终止 - 开设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商业银行三次未履职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5][7]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程序,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2]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情况并报告[2] 资金支出审批 - 支出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超董事会授权报董事会审批[10][11] 特定事项审议 - 用作特定事项需董事会审议,部分还需股东会审议[11] 资金使用限制 - 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等财务及高风险投资[9] 未达计划披露 - 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且超期限需及时披露[13] 资金置换实施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6个月内实施[18] 现金管理要求 - 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为安全性高产品[14] 闲置资金补充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5] 超募资金使用 -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还贷12个月内累计不超30%,需股东会批准、董事2/3以上同意,单次用超5000万元且达总额10%需股东会审议[18] 超募现金管理 - 投资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21] 金额差异处理 - 单个项目拟投与计划差异超50%按变更投向处理,年度实际与预计差异超30%调整计划并披露[22][30] 授权管理披露 - 授权管理层对超募资金现金管理需披露额度并报告进展[22] 专项报告披露 - 董事会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30] 用途变更程序 - 特定情形视为变更用途,变更需董事会决议并披露[25] 投向变更报告 - 拟变更投向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公告[27] 专项审核披露 - 当年有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专项审核并披露结论[31] 资产运行披露 - 发行证券收购资产在权属变更后三期年报披露运行及承诺履行情况[32] 现场检查报告 - 保荐或财务顾问半年对资金情况现场检查并出具报告[32] 违规责任处理 - 相关责任人违规视情节处分,造成损失追究法律责任[34] 制度执行规定 - 与国家法律抵触执行国家规定,“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36] 制度解释与实施 - 解释权属董事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实施,修订亦同[36]
雷曼光电(30016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