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润股份(30057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 管理。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 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 解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对其造成损害的,依据劳 动合同及相关法律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 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 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成工作事项、财务账目等。对正在处 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 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九条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