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达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项目论证与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25]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3]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13] 协议签订与实施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5] 专户管理与终止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达股东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12] 资金存放与置换 -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6] - 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六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4] 资金使用期限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4]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6] 超募资金计划 - 超募资金应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7] 检查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4]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7] 审核与报告 - 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 公司应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27] 特殊情况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需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6] - 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等情况,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27] 制度说明 - 制度中“以上”包含本数,“低于”“高于”“超过”不包括本数[29] - 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30]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30]
依米康(30024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