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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裕科技(300953)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震裕科技震裕科技(SZ:300953)2025-08-27 21:34

监管与合规 - 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次数为0次[2] - 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为6次[2] -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2] - 现场检查次数为1次[2] - 发表独立意见次数为6次[3] - 向本所报告次数为0次[3] - 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合规[3] 股份锁定与减持 - 个人和企业首发前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6个月内股价触发条件锁定期延长6个月[5] - 个人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持有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5] - 蒋震林与洪瑞娣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合计减持比例不超25%[10] - 宁波尚融与上海尚融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时适用相关减持承诺[10] - 每次减持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提前15个交易日通知[10] - 未履行承诺,所持公司股份6个月内不得减持[10] -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权益变动时调整[10] 股价稳定措施 -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内,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触发股价稳定措施[5] -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6][7][8][9] -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累计不超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总额,单次不低于1000万元[6][7][8] - 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且以其所获上一年度现金分红资金为限,二者取孰低[6][7][8] - 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且不超过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6][7][8] -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稳定股价方案终止[7][8] 招股书相关承诺 - 若公司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等,被认定后董事会在两个交易日公告,三个月内提出股份回购预案[9] - 公司已发行未上市,回购价为发行价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已上市,回购价参照二级市场但不低于原发行价[9] - 若招股书问题致投资者损失,公司及相关主体依法赔偿[9] 其他承诺 - 公司承诺严格按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11] - 若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公开说明原因、道歉并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11] - 若公司未履行承诺致投资者损失,将在认定责任后十日内启动赔偿工作[11] - 公司自完全消除未履行承诺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发行证券[11] - 若董监高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公开说明原因、道歉并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11] - 若董监高违反股份锁定等承诺减持,自愿将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11] - 若董监高未履行承诺致投资者损失,将在认定责任后十日内启动赔偿工作[11] - 若董监高未承担赔偿责任,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履行赔偿前不得转让[11] - 发行人有权扣减未承担赔偿责任董监高所获现金分红用于赔偿[11] 业务竞争与关联交易 -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控制企业目前无与发行人竞争业务,承诺不从事与发行人竞争业务[12] - 若因不可抗力出现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控人将转让或终止业务[12] - 获与发行人竞争商业机会,控股股东、实控人及控制企业将通知并排除管理运营权[12] - 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关联交易,不可避免时按公平原则交易[13] 可转债相关 - 特定对象认购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13]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若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减持股票,不参与可转债认购[16] - 若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未减持,上述主体依情况决定是否认购可转债,认购成功后六个月内不减持[16] - 发行人独立董事不参与可转债发行认购,保证亲属遵守相关规定[16] 其他 - 报告期内保荐代表人无变更[17] - 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公司无监管措施事项[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