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持有人会议组成与效力 - 债券持有人会议自可转债发行起组建,至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解散[3] - 由持有未偿还份额的持有人组成,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有同等法律约束力[3][4] 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 可转债持有人享有约定利息、转股、回售等权利,需遵守相关规定和决议[5][6] 会议权限 - 对变更募集说明书、公司未按期支付本息等事项作出决议[8] 会议召集与主持 - 由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应在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10] 会议通知 - 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紧急召集最晚于现场会议召开日前3个交易日或非现场会议召开日前2个交易日披露通知[10] 会议召集情形 - 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拟变更募集说明书重要约定等情形时应召集会议[10][11] 会议提议主体 -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等可提议召开会议[13] 受托管理人回复时间 -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回复是否召集会议[13] 会议变更规定 - 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变更议案,因不可抗力变更需提前至少5个交易日公告[13] 债权登记日 - 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会议召开日期前10日,且不得晚于会议召开日期前3日[15] 提议召集协助 - 合计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提议召集会议时,可推举1名联络人协助工作[17] 提案主体 - 受托管理人等主体,合计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等可书面提议案[18]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提临时议案,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10日提交提案,召集人收到后5日内发补充通知[19] 授权委托书 - 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24小时之前送交召集人[22] 会议召开方式 - 债券持有人会议可现场或通讯等方式召开[25] 会议主席 - 由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主席并主持[25] 公司人员出席要求 - 应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要求,公司应委派至少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26] 决议生效条件 - 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且持有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半数以上的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31] 决议生效时间 -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批准后方能生效[31] 决议公告 - 公司董事会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2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32]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应记载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及占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等内容[33] 会议文件保管 - 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34] 会议异常处理 - 因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等情况,召集人应采取措施并及时公告,同时向相关机构报告[34] 决议执行 -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沟通并督促落实[34] 持有人配合义务 - 债券持有人应积极配合推动落实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有关事项[34] 表决权规则 - 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28] 规则变更 - 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除非经公司同意且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不得变更[36] 公告媒体 - 本规则项下公告事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36] 术语含义 - “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36] - “本次未偿还债券”指除已兑付本息、已届本金兑付日且兑付资金已支付、已转为公司股票、公司已回购并注销的债券之外的已发行本次债券[36][37] 争议解决 -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程序及决议合法性争议在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37] 规则适用 - 本规则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不一致时以说明书约定为准,与其他约定不一致时除说明书明确约定披露外以本规则为准[37] 规则生效 -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生效[37] 规则解释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8] 规则落款日期 - 本规则落款日期为2025年8月[38]
三联锻造(001282) -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