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人[3][4] 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由总经理审议批准[8]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取较大值)由总经理审议批准[8]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金额超30万元需经董事会审议[8] - 与关联法人交易(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经董事会审议[9] - 与关联人交易(除提供担保)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评估或审计[9]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9] - 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10] - 十二个月内同类交易累计计算以适用相应审议标准[10] - 与关联人首次进行日常经营相关关联交易,依协议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超3年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14] 审议程序 - 关联交易事项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4]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扣除关联股东表决权股份数后,由非关联股东表决[16] 特殊情况 - 与关联人达成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履行相关义务[17] - 与关联人达成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18] 记录保存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0] 子公司规定 - 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应履行审批程序[20] - 持有控股子公司50%以上股份或能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或能实际控制,才属控股子公司[20]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修改并报股东会审批,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解释[20]
嘉戎技术(301148)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