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管理规定 - 公司担保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担保,子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对外、相互担保或请其他单位为其担保[5] - 对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实际发生时及时披露,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审批额度[10] 担保审议要求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3]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等提供的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13] 担保后续处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了解情况并披露,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22][24] - 财务部每季度或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担保情况,采取措施并提出处理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23] 信息披露内容 - 公司应披露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担保总额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26] - 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担保,公司应在其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为其他主体担保,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30][31] 合同管理 - 担保期间主合同条款变更需修改担保合同,应报批、审查后重新订立合同[18] -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审查义务性条款,对可能造成风险的强制性条款要求修改或拒绝担保并报告董事会[18] - 财务部负责担保合同登记与注销,指定人员保存管理,督促被担保人还款[20] - 经办责任人应关注被担保人财务状况,可终止未约定担保期间的连续债权担保并报告财务部[20] - 若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公告[26]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在特定条件下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26]
兆丰股份(300695) - 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