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煤(000983) -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零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 1 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 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 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等专业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