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乐达(300696)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 需要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规定,具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 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