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锐特(605116) -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采用 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 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 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 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 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剩余任职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以上的股东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向董事会提名非职 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拟选 任的人数,根据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董事会的初步提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 事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