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8]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8] 募集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可置换自筹资金[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人员薪酬等以募集资金支付困难时,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置换[11]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6] 商业银行合作终止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募集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部分还需股东会审议[10] 现金管理产品 - 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11] 募集资金存放 -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6] 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可免履行相关程序[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占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可免履行相关程序[17] 募集资金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19]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19]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并随年报披露[19] 闲置募集资金补流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2]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使用计划应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17] 募投项目变更与转让 - 变更募投项目需在董事会审议后公告多项内容,新募投项目应投资主营业务[14,15] - 公司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在董事会审议后公告相关内容[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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