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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虹医药(688176) -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亚虹医药亚虹医药(SH:688176)2025-08-28 16:51

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监管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监管协议。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 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 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1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储、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 的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亚虹医 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