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监管协议并公告,协议终止应在一个月内签新协议[4][5]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8]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1]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0] -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应在6个月内实施置换[10] -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调整置换期间,需取得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批准且不得跨财年[13] 资金管理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4]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6]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7]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专项报告》[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6]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8] - 公司董事会应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8] 其他资金使用规定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通过专户实施,有多项要求[16]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具体使用计划[16] 募投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21] 制度相关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4]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34] - 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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