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湖股份(603319)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 惩戒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上海证券 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 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该部门工作。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3 个月内,或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