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翔股份(603272)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额度与审批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原则上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6]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批[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批[8] - 12个月内累计担保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股东会审批[8]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任何担保须股东会审批[8] 审议通过条件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2/3以上董事同意[4] - 股东会审议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担保额须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9] 调剂金额限制 - 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2] 担保限制条件 - 申请担保人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公司原则上不担保[8] - 曾为申请担保人担保出现逾期等未处理情况,公司原则上不担保[8] - 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20] 担保管理与责任 - 财务部指定人员管理担保合同及资料并定期核对[18] - 发现异常担保合同向董事会等报告并公告[18] - 经办责任人督促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还款并持续关注报告[18]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约公司及时披露信息[18] -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公司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告[18]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先行担责[18]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有关责任人提请公司参加分配[18] - 擅自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