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责任人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具体执行人[2][3] 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须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10] - 中期报告须在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10] - 季度报告须在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且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0] 信息披露情形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2]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2]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等情况,公司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或披露相关财务数据[12] - 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12] 信息披露流程 - 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定期报告草案由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后交其审核[16] - 董事会秘书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等,公开披露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外的临时报告需履行审批手续[16] 投资者关系管理 -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多样[19][21] - 公司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未公开信息,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特定对象沟通并要求签署保密承诺书[19][20] - 公司在多种业务活动中需遵循公平披露原则,特殊情况提供未公开信息应要求签署保密协议[22][26][27] - 公司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活动前后做好信息披露[23][24][26] -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28] 违规处理 - 公司内部人员违规,董事会可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等处分[29] - 公司外部机构和人员违规,公司应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责任[29] 年报差错处理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财务报告差错、信息披露错误等情形[29] -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无合理解释,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9][30] - 年报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员责任承担方式有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31][33]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31] -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不符,应及时补充更正并公告[31] - 存在重大错误、遗漏或差异,由审计部与董秘收集资料提交董事会审议[31] - 有情节恶劣等情形,应从重或加重惩处[32][34] - 董事会对责任认定及处罚决议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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