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利汽车(601279) -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确保董事会秘书忠实履行职责, 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1 第三章 聘任和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 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