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医药(301015) -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1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