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翔新材(301300)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远翔新材远翔新材(SZ:301300)2025-08-28 18:51

选聘规定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不得开展审计业务[3] -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等条件,近三年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刑事处罚[3] - 审计委员会等可提聘请议案,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及监督工作[5] 选聘方式与程序 - 选聘方式有竞争性谈判等,公开选聘应发布文件并公示结果[6] - 选聘一般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要求等步骤[7] 选聘评价要素 - 选聘评价要素含审计费用报价等,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不高于15%[8] 受聘事务所要求 - 受聘事务所应按时完成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续聘[9] 文件保存与改聘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9] - 公司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改聘工作,特定情况需改聘[11] 审计费用相关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需在信息披露文件说明相关情况[14] 人员轮换规定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4]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4] 审计委员会关注事项 -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情形[14][15] -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的情况[15] -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选聘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的情况[15] -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情况[15] 违规处理与制度生效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应报告董事会处理[1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17]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