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翔新材(301300)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关联方定义 - 控股股东指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形的股东[2] -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3]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4] 公司与关联方关系 - 公司应与控股股东等人员、资产、财务分开,业务独立,避免同业竞争[5] - 公司与控股股东等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得占用公司资金,需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6] 资金占用防范 -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为具体监管负责人[10] -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每季度检查公司及子公司,杜绝非经营性占用资金[12] - 董事及高管发现异常应提请董事会采取措施并披露[13] 处置措施 - 董事会有权对拒不纠正资金占用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诉讼,还可申请财产保全措施[11] - 控股股东等转让股份前需解决违规占用资金、违法违规担保等问题[11] - 控股股东等转让控制权前需解决未清偿债务、未履行承诺等问题[11] 资金清偿 - 公司被占用资金原则上以现金清偿,严控非现金清偿[11] - 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占用资金,资产须属同一业务体系等[12] - 上市公司需聘请中介评估以资抵债资产,审计和评估报告应公告[12] - 独立董事需就以资抵债方案发表意见或聘请中介出具报告[12] - 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回避投票[13] 违规处理 - 公司可对违规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处罚,追究法律责任[15] 制度规定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