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翔新材(301300) - 董事会议事规则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的运作,提高董事会的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福建远翔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应当 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1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等专门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