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普集团(601689) - 拓普集团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 报告制度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六) 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详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1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 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 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