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7] 募投项目论证与变更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应对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1] - 募投项目变更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21]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涉及地点变更,由董事会决议,无需股东会审议[22] - 变更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相关内容[22][23]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1] - 募投项目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2]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16] -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到期需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17]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使用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经股东会审议[17] 资金管理与协议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5]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7]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日起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募投项目延期与节余资金处理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原定期限完成拟延期,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10]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9] 核查与披露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26]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6] - “及时披露”“及时公告”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2个交易日内披露[29] 制度相关 - 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通过之日起实施[30] - 制度与国家法律等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等规定[30]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30]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1]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2] - 制度修改需股东会审议并批准才有效[33]
拓普集团(601689) - 拓普集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