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茂股份(603915) - 国茂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国茂股份国茂股份(SH:603915)2025-08-28 18:56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5] - 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6年[7] - 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5][6] - 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6] 审计委员会职责 -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10] - 审核财务信息披露等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0] -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职评估报告[12] - 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关注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及欺诈舞弊行为[20] - 对公司内控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15] - 发现公司内控问题可要求自查、调查,必要时聘第三方,费用公司承担[15] - 公司存在内控重大缺陷等问题,督促整改与追责[16] 内部审计机构 -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其报告工作[8] - 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实施情况等进行检查并提交报告[14] 会议相关 -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24] -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4] -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出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通知,紧急事项可随时通知[27] - 公司应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27] - 作出决议需经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一人一票[28] 股东相关 - 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股东请求可提起诉讼[20]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提议后,需在十日内书面反馈[17]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在决议后五日内发出通知,会议在提议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18]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股东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诉讼,股东可自行起诉[20] 信息披露 -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31] -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应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31] - 须按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31] -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审议意见未被采纳,公司应披露该事项及理由[31] - 履职发现重大问题触及披露标准,公司须及时披露事项及整改情况[32] 其他 - 会议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至少十年[29]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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