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钟股份(301133)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金钟股份金钟股份(SZ:301133)2025-08-28 18:57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属关联人[4][6] 交易定价 - 关联交易定价顺序为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协商定价,无则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无法确定则双方协商[11] 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4]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5]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交易,应聘请中介机构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5] 特殊规定 - 日常经营相关关联交易等情形可免于审计或评估[16] - 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范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批准[17] - 连续12个月内与关联人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适用审议规定[16] - 关联交易因累计达披露标准可仅披露本次并说明前期情况[17] - 因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新增关联人,此前已签协议正在履行的交易可免审议程序,此后新增交易按规定执行[17] 财务资助与担保 - 公司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关联方应提供反担保[20] 交易计算标准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适用相关规定[19] 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按类别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程序[20]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超三年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20] 表决回避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24]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25] 提醒义务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董事会及见证律师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回避[28]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会议召集人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29]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修改亦同[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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