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适用对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属于信息披露制度适用对象[3]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8] - 半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8] 报告内容要求 -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需记载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等[9]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8] 报告审议审核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0] 业绩预告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时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0] 信息披露文件类型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文件[8]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度由其拟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4] 信息发布渠道 -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的媒体发布[6] 特殊情况披露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传闻致证券异常波动,公司应披露财务数据[11] - 定期报告审计意见非标,公司董事会应专项说明[1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公司应披露[12] 重大事件披露 -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等时点履行重大事件披露义务[14] - 公司重大事件报告后,董事长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14] 信息发布限制 - 非经授权,董事和高管不得发布未披露重大事件或定期报告[15]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 公司临时报告涉及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的披露程序[19] 定期报告起草披露 - 公司定期报告由高管起草,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等后披露[20] 控股子公司信息管理 - 控股子公司决议等应在会后两工作日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20] - 控股子公司事宜须审批的,公司按程序披露后实施[21]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配合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5]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5] 信息披露责任 - 公司董事等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等负责,董事长等对临时报告和财报披露负主要责任[24][25]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24]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有权参加相关会议了解财务经营情况[24]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说明原因及听取其陈述意见[27] 信息保密 - 信息披露前应控制知悉人员范围并严格保密[29]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等情况公司应立即披露[29] 内控机制 - 公司应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31] 违规处理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将受处分,公司可要求赔偿[35]
力鼎光电(605118) - 力鼎光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