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鼎光电(605118) - 力鼎光电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力鼎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五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以下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