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鼎光电(605118) - 力鼎光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
力鼎光电力鼎光电(SH:605118)2025-08-28 19:07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5][6] -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前除非特定情形不得无故解除职务[7] 人员补选 - 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或缺少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7] 职责权限 - 负责审核财务信息等,相关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0] -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需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建议,董事会方可审议[12] -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实施情况和大额资金往来等事项检查一次[12][13] 内控报告 -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控有重大缺陷或风险,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13] 配合支持 - 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14] 会议规则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召开临时会议[16]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8] - 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19] 档案保存 - 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23] 信息披露 -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28] - 履职重大问题触及披露标准,公司须及时披露及整改情况[29] - 向董事会提意见未被采纳,公司须披露并说明理由[28] - 公司须按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28] 规则生效 -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亦同[30] 规则解释 -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