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清科(688120)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法保障公司和股东的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包括公司在内的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 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至少包括 1 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 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