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清科(688120) -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 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董事会秘书兼任资本证券部负责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 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资本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资本证券部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提案内容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