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清科(688120) -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 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 事规则。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 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 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第二条 股东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