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鼎光电(605118) - 力鼎光电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
力鼎光电力鼎光电(SH:605118)2025-08-28 19:08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协议相关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 协议提前终止,应自终止之日起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7] 募投项目论证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0]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0] 资金置换与使用期限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6个月内实施[11]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1]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3] 协议签订与公告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6] 信息披露 - 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具体情况[10]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5][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6] 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17]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17]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1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18] 资金用途认定 - 使用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超董事会审议程序额度、期限等且情形严重,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2]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涉及实施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董事会决议[22] 募投项目要求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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