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9] - 需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9] - 需在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9]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9] 报告内容与审计 - 年度、中期、季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9][10]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1] - 中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在特定情形下需审计[11] - 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12] 股东信息关注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关注[15] 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应在董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等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7] -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特定情形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7] -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认定异常时应及时了解因素并披露[18] - 拟披露信息符合条件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20] 信息披露管理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21]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21]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21] -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23] 股东配合义务 - 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或控制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披露义务[24][3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4][31] -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并配合披露[24][31] 报告审议流程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9] 子公司报告要求 - 控股子公司召开会议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决议及文件报公司证券事务部[30] 信息发布渠道 - 依法披露信息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媒体发布[35] - 定期报告等文件摘要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报刊披露[35] 宣传与信息一致性 -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宣传等事宜需经董事长审查,与信息披露有关内容不得早于公司披露[35] 信息更正与管理 - 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等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发布更正等公告[32] - 办理直通车业务按规定编制文件,确保内容准确及履行审议程序[32] 信息保密要求 - 各部门和子公司需对内部资料严格管理,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36] - 董事等接触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38] - 聘请中介机构需事前签订保密协议[38] - 有关部门应对重要会议内容认真审查并提出保密要求[39] 信息紧急披露 - 重大事件出现难以保密等情形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信息[39] 违规责任 -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失职致违规应给予处分并可要求赔偿[39] - 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造成损失应承担责任[39] - 聘请的人员擅自披露信息,公司保留追究责任权利[40] 时间定义与制度实行 - 本制度所称“及时”指2个交易日内[42]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43]
振江股份(603507) - 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