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董秘、证券事务部、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大股东等[6]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14] - 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14] - 季度报告在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4] 报告内容及审核 - 年度报告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等内容,财务会计报告需审计[15] - 半年度报告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等内容,含财务会计报告[17]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7] 信息披露责任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具体事务由董秘负责,证券事务部为日常管理部门[4] 信息披露原则 -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8]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知情人不得公开、泄露或利用其交易[8] - 公司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平等获取[9] 特殊事项披露 - 公司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视同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披露[11]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书面申请[2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5] - 除董事长或经理外其他董高无法履职达或预计达三个月以上需披露[26] 信息披露流程 - 临时报告由证券事务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32] - 重大信息董高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33] -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后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33] - 审定或审批后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后公开披露[33] - 公司信息发布由证券事务部制定文件,董事会秘书合规审核[34] -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并公告[34] 资料保管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等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46] - 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45][46] 股东及关联人义务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9]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40]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40] - 通过接受委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披露[40] 保密工作 -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61] - 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62] -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规定[48]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审计人员对未公开财务信息承担保密责任[48] 投资者关系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相关活动[49] - 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49] -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等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由证券事务部安排[49] - 公司通过多种形式与机构和个人沟通,业绩说明会应经济便捷并提前公告[50] 内部责任 - 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事务第一责任人[51] -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管理信息披露文件并及时报告[51] - 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重大事件相关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报告[51] - 董事、高管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给予处分并可要求赔偿[53] - 部门或子公司信息披露问题,董事会秘书可建议处罚责任人[54]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被监管处理,董事会应检查并处分责任人[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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