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高速A(000429) -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2025年8月)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规定情形下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或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2][3] 自行召集规定 -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需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备案,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3]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并公告[4] 召开地点与方式 - 公司应在住所地或章程规定地点召开股东会,采用网络等方式提供便利,明确表决时间和程序[5]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在现场会前一日下午3:00至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5] 股东资格与表决权 - 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5] - 股东买入违规超部分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总数[7] 投票征集与制度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7] - 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对提案逐项表决[7] 关联与中小投资者 - 股东有关联关系应回避表决,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事项单独计票并公开结果[6] 会议记录与决议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10年,公司回购普通股等决议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决议撤销与规则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实施,2019年规则废止[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