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300429)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强力新材强力新材(SZ:300429)2025-08-28 20:00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一致行动人及自然人属于关联人[6][7]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10]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部分股东需回避表决[12]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除担保、财务资助)超30万元应及时披露[13]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除担保、财务资助)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应及时披露[14]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除担保)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中介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且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14] 关联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均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对方反担保[14] 关联交易计算原则 -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等按发生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15]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就同一交易标的的关联交易按累计原则适用披露规定[16] 日常关联交易处理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无金额则提交股东会[16] - 已审议通过且执行中主要条款未变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规定;条款重大变化或期满续签需重新提交审议[17] - 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前预计当年度总金额并提交审议披露,超预计金额需重新提交审议披露[17]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等主要条款,未确定具体价格仅参考市场价格需披露相关情况[18]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超三年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18] 关联交易豁免情况 - 因公开招标等行为的关联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予履行相关义务,如现金认购、承销等[18] 关联交易提醒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应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股东会审议时应提醒关联股东回避[19] 关联交易协议形式 -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19] 关联交易监督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查阅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19] 关联方占用资源处理 - 公司因关联方占用资源造成损失,董事会应采取保护性措施[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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