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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生物(688298)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东方生物东方生物(SH:688298)2025-08-28 20:03

资金协议与存放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6]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9] 资金使用规定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0]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6个月内实施[11]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3]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4] - 公司应按承诺的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使用[6] 违规责任与监督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损失,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 - 公司董事等应督促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维护资金安全[3] - 控股股东等不得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4] 资金使用特殊情况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元,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7]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或独财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特殊变更仅需董事会决议[19][20] - 变更募投项目应投资主营业务,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多项内容[20][24] - 拟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多项内容[21][22] 资金审批与管理 - 募集资金支出需按内控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24] - 公司需对募集资金使用设专门台账,财务部建立会计档案[24] 资金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个交易日内公告[24]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随年报披露[24] - 保荐或独财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情况,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随年报披露[24][26]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或独财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