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水电(600025) -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 及《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海问 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 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 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 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 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