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讯飞鸿(300213) -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佳讯飞鸿佳讯飞鸿(SZ:300213)2025-08-28 20:34

股份相关 - 6名激励对象可归属64.6096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 - 公司注册资本由593,718,564元变更为594,364,660元[2] - 公司总股本由593,718,564股变更为594,364,660股[2] - 林菁等多名股东认购股份及持股比例明确[7][8] - 史仲宇等净资产折股及占比明确[9] -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2100万股,每股金额为1元[10] 经营范围 - 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包括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开发等多项业务[3][4] - 《公司章程》修订后经营范围表述更详细且新增多项业务[6] 组织架构 - 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法定职权,《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5] - 公司增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人数由5名变更为6名[5] 股份管理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 - 公司可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等方式增加资本[10]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11] - 公司董事等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1] 股东权益 - 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料需提供持股证明,公司核实后提供[11]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12] - 股东对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可请求法院认定无效;对程序、方式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决议,可在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12] 股东诉讼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向法院诉讼[13]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或30日内未诉讼,或情况紧急时,股东可直接诉讼[13] 股东会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7][18] - 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7] -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8] - 普通决议通过事项包括董事会工作报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等[19] -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包括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也需特别决议[20]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26] - 董事会制订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26] - 董事会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26] - 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等事项[26] 独立董事 -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为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27] - 担任独立董事需具备5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其他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经验[28] 审计委员会 -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29]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29] - 审计委员会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30]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等工作,部分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30] 其他委员会 - 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工作规程由董事会制定[30] -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30]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和薪酬政策,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31] 财务与报告 - 公司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1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32]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32] -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32] 公司变更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34] - 公司分立自作出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指定媒体或公示系统公告[34]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股东会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指定媒体或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30日内(未接到通知45日内)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35] 公司解散与清算 -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10日内通过公示系统公示[35] - 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35] - 公司按规定解散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36] - 清算组应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6] - 清算组应在60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