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自然人是关联方[4][5] 关联交易审议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应经董事会审议[10]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组织)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应经董事会审议[10] -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经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3] - 公司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经相关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不得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13] -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16] 关联交易定价与支付 - 关联交易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原则,无市场价格按成本加成定价,两者皆无按协议价定价[7] - 关联交易价款按协议约定支付,财务部跟踪执行情况,采购及销售部门跟踪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8] 特殊情况规定 - 公司与已合并财务报表或受公司控制的单位之间交易不视为关联交易[6] - 公司可按类别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15] - 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15] 会议决议规定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8] -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公司应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一般需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以上通过;涉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特别决议的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6] 其他规定 - 九种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21][22] - 公司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24] - 本办法与有效法律法规等不一致或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26]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26]
锦江航运(601083) -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