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管理规定 - 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担保[2] - 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担保须采取反担保措施[4] - 为控股或参股公司担保,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5] 担保审议要求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9] -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9] -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9]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9]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且股东会审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10]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该股东不得参与表决,须经其他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0] 担保额度相关 - 公司可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和以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11] - 合营或联营企业间担保额度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2] -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担保额度[12] 担保后续管理 - 公司应提前两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债务清偿及后续工作[18] -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告知证券部[24] -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告知证券部[24]
远 望 谷(002161)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