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通过时间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于2025年8月28日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 信息披露职责主体 -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控股股东等负有信息披露职责[3] -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1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29] 信息披露内容 -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6] -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等[12] - 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四种情形,应进行业绩预告[16]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等情况需披露[20] - 公司发生的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标准之一应及时披露[21]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除担保、资助)应及时披露[23] -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担保、资助)应及时披露[23]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披露外还应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3]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3] - 公司应披露涉案金额超一千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4] 定期报告要求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2]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需对其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报披露[13] - 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4] - 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4]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或有异议应陈述理由并披露[16]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做专项说明[40] 信息披露流程 - 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证券事务部会同相关义务人拟定披露时间并预约[26] - 临时报告披露前需经各单位报送信息、申请、起草初稿、审查、签发等程序[27] 相关人员职责 - 董事应了解公司情况,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30]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等多项工作[31] - 高级管理人员应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财务重大事件[32] - 各单位负责人督促本单位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并报告重大信息[32] -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宣传文件发布需其书面同意[33] 其他规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5] - 公司各单位需提供报告期经营、财务等数据,负责人对数据负责[37] -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42] - 停牌期间公司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事件进展公告[44]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48]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会表决时应允许其陈述意见并披露更换原因[47] - 公司董事等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50] - 公司各单位在公共媒体宣传与信息披露有关内容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查[4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保荐人等提供真实准确完整资料[45] - 公司可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可能违反保密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51] - 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致违规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可要求赔偿[51] - 信息披露涉嫌违法按《证券法》追究法律责任,处分结果五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备案[51] - 公司向监管等部门报送报表报告需填制审批单提交审批[53]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53] - 制度中“以上”等含本数,“不超过”等不含本数[53]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53]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订时亦同[53]
浙江恒威(301222)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