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通过时间 - 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于2025年8月28日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 股东会通知 - 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5]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6] 会议记录保存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7] 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9]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9]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年度报告[9] 报告审计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8] - 半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不审计,但特定情形需审计[8] - 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除外[9] 业绩预告 - 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四种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11] 信息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公司需披露[11] -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1] -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重大事件最先触及四个时点后及时首次披露[13] -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有进展或变化应及时披露[13] - 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4]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认定异常,应了解因素并披露[14] 股利派发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后或董事会制定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18] 交易审议 - 公司发生交易超《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权限,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20] 担保审批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一定比例,须经股东会审议[20]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审批[21] - 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审批[21] 股东会召开与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20][2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23] 股东会决议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4][25] 董事提名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28] -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28] 现场接待 - 投资者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等需提前3个工作日联系[30] - 公司应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现场调研等[30] 资料存档 - 接待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存档期限不少于10年[31] 沟通规定 - 公司与机构和个人沟通前应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32] 业绩说明会 - 业绩说明会可网络进行,需公告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32] 制度执行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34] - 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按相关规定执行[34]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34]
浙江恒威(301222) - 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