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威(30122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浙江恒威浙江恒威(SZ:301222)2025-08-28 21:03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通过情况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于2025年8月28日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 资金支取规定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10] 项目重新论证 - 超过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1] 资金置换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3]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为安全性高的非保本型产品[13] 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6]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依法注销[16] - 公司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并投入[17]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9]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公告相关内容[20]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承诺投资额百分之五可豁免特定程序[22]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且高于一千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2]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且高于一千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3] 项目延期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情况[23][25] 鉴证报告 - 过半数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7] 配合工作 -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27]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施[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