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威(301222) -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浙江恒威浙江恒威(SZ:301222)2025-08-28 21:03

利润分配与公积金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5]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5] 重大投资与决策 -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30%为重大投资或支出[11] -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需董事会批准,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1] 投票权与政策调整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等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投票权[12]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再由股东会批准[12] -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时需提供网络投票系统[13] 股利派发与章程调整 -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17] - 调整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需满足条件,经论证和决策程序,且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7] 其他规定 - 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需在年报披露原因、资金用途及增强投资者回报举措[18] - 公司名称为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1] - 制度生效及修订时间为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20]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和修改[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