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威(30122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度审议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于2025年8月28日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1]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15] 离职生效 -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公司或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4]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产生新董事之日自动解任[4] -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职务,未明确日期则自决议作出之日生效[5] 离职要求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进行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包括文件、印章等[8] - 对公司商业秘密和未公开信息保密至公开,其他义务持续不少于离职之日起五年[10]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0] 追责与复核 - 公司发现离职人员未履行承诺等情形,应对其追责并追究赔偿责任[12] - 离职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13] 信息披露 -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情况[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