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银行签订三方协议[6]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9] -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资金支出,应报董事会会议审批[10] 项目相关规定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如期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2]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2]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3]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应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活动[14][16] 超募与节余资金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18]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履行程序;达到或超过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5][26]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26] -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26]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0]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20] 监督与核查 - 公司财务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投入情况[28]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8]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8] - 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8]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有差异需解释原因[28]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3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0] 异常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时,公司董事会需分析理由、提整改措施并披露[29][30]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现场核查并向深交所报告[30]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相关责任人按公司制度追究责任[30]
广电运通(002152)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